企业为污染事故“买单”
苗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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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自8月31日正式公布后,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都应当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按照《实施意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处置企业,以及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化工、焦化制气、制药、皮革、造纸、制浆、印染、酿造、铸造、电石、铁合金、柠檬酸、矿山开发、火力发电、食品加工、烟草制品加工、塑料加工、机械制造、橡胶制品加工、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而滇池流域以外从事的这些企业也将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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