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市场化改革走向纵深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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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末,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尤其在化肥行业尚未摆脱困境的形势下,《决定》的出台折射出管理部门对于深化化肥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强烈意向,并成为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一个标志性政策。无疑,《决定》对化肥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都将产生深远的积极意义。
化肥流通体制的改革迄今经历了两次政策“松绑”。一次是11年前的国发〔1998〕39号文件。这一政策的实施,打破了化肥生产和流通分割的局面,化肥生产企业成为化肥流通领域的主体,初步理顺了与流通企业的关系。化肥行业中生产关系的进步,使化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市场机制与价格规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体制改革的促进下,化肥生产企业根据农业的需求,不断调整品种;改善经营,建立营销网络;开展农化服务,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再一次即刚刚出台的国发〔2009〕31号文件。我们注意到,在这一文件中,“放开化肥经营限制”成为重中之重。文件指出:“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这一政策表述堪称文件的最大亮点。
事实上,化肥流通体制的两次标志性改革,是在化肥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以及涉及“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背景下展开的。从最初的专营、流通分割到肥企进入流通领域并成为主体,再到今天的“取消身份”限制的“全流通”时代,以价格机制为核心,以充分、自由竞争为准则的市场化竞争将成为化肥这种特殊商品的流通体制。特殊商品的市场化,是特殊商品回归市场价值本身的必然要求,是长远惠及消费者的必由之路。这在客观上要求破除垄断性和限制性经营。在一定的准入标准下,让更多的经营主体介入,市场优胜劣汰法则定会让消费者获得质更优、价更廉、服务更好的产品。
我们同时也注意到,在31号文件中,在“取消经营限制”的同时,国家更加注重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更加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甚至就验货、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这恰恰是市场完全放开后,治理和净化市场,保证市场有序运转,最终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须手段,也是市场维护者角色的“归位”。与此同时,国家对于有效整合资源、实现连锁集约经营者将给予扶持。显然,在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管理部门渴望在百花齐放中诞生更多的强者。这既符合市场化改革的指向,也符合消费者的利益诉求。
以今天的化肥行业格局来看,流通领域已悄然发生了变化,化肥生产企业也成为流通领域的一员,甚至成为流通领域的主体。在产能严重过剩、产品结构失衡、需求相对不足的严峻形势下,化肥生产企业的出路只能从市场和市场竞争的本身固有规则中去寻找,即通过市场规则解决产能过剩和结构失衡的问题,通过自身的努力解决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寄希望于“特殊商品”的“特殊政策”,恐怕难以如愿。此番化肥流通体制之变,包括今年初化肥价格形成机制之变,都引导化肥市场化改革愈来愈走向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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