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经营放开并不是放任不管

陈燕

  • 0

    留言
  • 426

    浏览
9月9日,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化肥经营放开并不是放任不管。国家在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限制的同时,还设立了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下简称《决定》),要求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国家发改委这位负责人指出,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放开市场、公平竞争,规范秩序、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放开化肥经营,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 在放开化肥经营限制的同时,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还设立了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明确了化肥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对化肥经营行为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的责任作出相应规定。此外,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整合网络资源,发展连锁、集约化经营,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上述负责人指出,化肥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特殊商品,有品质不易辨别、施用效果滞后显现等特点,因此经营化肥的市场准入“门槛”应当高于其他一般商品。 《决定》对经营者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要求经营者有相应的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这是经营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最低‘门槛’,目的是保障经营者具有基本的经营能力和一定的赔偿能力。”该负责人表示。另外,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1000万元和3000万元。 来源:中国化肥信息网
2009-09-14 收起回复

总条数: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