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俄日进口三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
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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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国内三氯乙烯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21日发布2010年第45号公告,决定自7月22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公告称,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5年第37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三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公告称,本次调查通常应在2011年7月22日前结束。
据了解,商务部2005年发布公告决定自当年7月22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除对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反倾销税率为3%,对其他俄罗斯公司和所有日本公司反倾销税率为159%,实施的期限为自2005年7月22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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